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一般规定

2012-04-02 35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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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一般规定

  ( l )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,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 《 生育服务证 》 、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 《 出生医学证明 》 ,持 《 居民户口簿 》 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;

  ( 2 )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,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,可在其母常住户日所在地申报户日;

  ( 3 )新生婚生婴儿,可以在其母常住户日所在地申报户口;

  ( 4 )父母户日不在婴儿出生地的婴儿,可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,或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。

  2 .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特殊规定

  ( l )民政部门抚养的弃婴、孤儿,由该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;

  ( 2)婴儿出生后,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,应当同时申报出生、死亡两项登记。如果生下来即已死亡,不申报出生、死亡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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